某公司2017年度從業人數340人,當年公司按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繳納補充養老保險人數為280人,實際支付補充養老保險金額為196萬元,事務所項目組在初審時提出因不是給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需要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96萬元,涉及企業所得稅額49萬元,對此項納稅調整企業有異議。
該公司為何只給部分員工上補充養老保險?其薪酬制度是如何設計和規定的?
項目組通過與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及相關負責人溝通,了解到該公司近些年因銷售業績不佳,去年通過社會招聘了一些有經驗的銷售人員,重新組建了銷售部門,公司為實現不同崗位的有效激勵,內部實行兩種不同模式的薪酬結構,對所有銷售崗實行與個人業績緊密掛鉤的提成制薪酬模式,公司只按規定給銷售崗員工繳納社會基本保險即“五險一金”,其他商業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均由銷售崗員工自行負擔。
企業認為公司的年金方案是在征求銷售部員工的意見后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是在響應國家號召,為社會減負,根據崗位不同給符合條件的“全體員工”繳納了年金,理應全額稅前扣除,不得納稅調增。
企業認為公司的年金方案是在征求銷售部員工的意見后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是在響應國家號召,為社會減負,根據崗位不同給符合條件的“全體員工”繳納了年金,理應全額稅前扣除,不得納稅調增。
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財稅〔2009〕27號文件中的“全體員工”之概念?
我們認為基于中國現狀,國家是鼓勵有條件、效益好的企業為員工繳納年金,財稅〔2009〕27號文件強調的“全體員工”是范圍,是大家認為必須達到的扣除條件,這條規定的本意是對普通員工弱勢群體的保護,要求企業不能只給少數高級管理人員繳納年金,要讓“全體員工”都享受;本案是同一家公司按不同的崗位執行兩種薪酬體系,這種薪酬設計按人力資源不同類別,進行分類管理,銷售人員拿提成工資,能體現崗位價值和個人貢獻的薪酬結構,是企業應對外部競爭與內部激勵的有效手段,也是企業持續經營與發展的需要,無可厚非;但目前現有政策執行口徑并沒有明確同一企業可以按不同的薪酬體系去把握“全體員工”之概念,能否讓除銷售部外的其他部門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不僅是技術層面的適用問題,而是政策執行口徑亟需明確的問題。
稅收中性原則告訴我們: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為審慎處理此事項,經請示主管稅務局同意,2017年度匯算清繳未做調整處理,期待政策執行口徑能進一步明確。
文件依據:
1.《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于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北京審信曲信通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張和蕓
2018.9.26
2018.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