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答:現行政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限制性的規定。設立在西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規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生態小區建設等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22.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填報表單選擇報表,之后發現不需要填寫該表,或者發現表格沒有選全怎么辦?
答:系統只顯示在《填報表單》中勾選的附表,不勾選的不顯示(不需要企業補零申報)。企業在申報過程中發現需要增加或者刪除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完成選擇的報表,需要回到《填報表單》進行增加或者刪除相關報表的操作。且在完成整體申報前《填報表單》可進行反復修改,修改后不會影響與修改數據無關聯的數據。但與增加或者刪除的數據有關聯的其他報表數據需要修改或重新填報。
2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哪些表是必填表?
答:不同企業必填表的種類不相同,電子稅務局中會根據企業類型自動分配,填報表單的“選擇填報情況”中標灰的是系統默認的無需填寫和必須填寫的報表。
2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分機構都需要報送哪些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相關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需要報送的報表包括:
總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總機構以及下屬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總機構下屬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表樣為A105000,表內不設置勾稽關系) ;
分支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
25.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加計抵減的10%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從會計處理看,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規定,企業需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計入“其他收益”科目。考慮到企業按進項稅額10%加計抵減的應納稅額形成企業的經濟利益流入,而現有政策未明確該收益屬于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納稅所得。
26.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都必須填寫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三、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四、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的企業。上述政策規定發生調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27.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于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8.我們企業2021年補繳了2019年的房產稅,想問一下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可以在2021年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29.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0.企業在當年12月份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能夠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當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可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