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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一

   日期:2021-11-2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15048    
 

1.簽訂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怎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

2.我們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是否還需要報送輔助賬匯總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二、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

3.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總、分機構均在北京市內的居民企業,是否需要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財預〔2013〕260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總、分機構均在北京市內的居民企業,分支機構不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能否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二十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6.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7.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8.企業外購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軟件,其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幾年?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9.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10.2021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報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規定:三、(三)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當本表第3+4-5-6-7行≤0時,本行=0。

按照現有企業所得稅申報規則,企業完成2020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可以在一季度季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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